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审查如何处理合同争议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追索权行使中止?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审查:在争议执行中拆弹,追加被执行人与追索权中止的生死时速 在浦东临港经济园区干了10年招商,我见过太多中外合资企业的甜蜜开始,也踩过不少争议收场的坑。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从来不是简单的一纸婚约,更像是一场跨国商业联姻的婚前协议——条款写得再漂亮,真到闹上法庭、执行阶段,那些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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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审查如何处理合同争议执行追加被执行人追索权行使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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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浦东临港经济园区干了10年招商,我见过太多中外合资企业的甜蜜开始,也踩过不少争议收场的坑。中外合资企业的合同,从来不是简单的一纸婚约,更像是一场跨国商业联姻的婚前协议——条款写得再漂亮,真到闹上法庭、执行阶段,那些模糊的责任边界、缺失的追索路径,都可能变成埋在合资公司里的隐形。尤其是追加被执行人和追索权行使中止这两个问题,处理不好,轻则拖垮项目,重则让中资企业人财两空。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聊聊怎么在合同审查阶段就给这些雷区提前排爆。

一、中外合资争议的特殊雷区:为什么追加被执行人这么难?

先说个真事。2021年,临港园区一家新能源合资企业出了事:外方股东认缴的300万美元出资,只到位了30%,结果合资公司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判决后公司没钱还债,中方股东想直接追加外方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补足出资。结果外方律师甩来一份合同——合资合同里只写了股东应按期缴纳出资,却没约定未出资情形下的追加责任加速到期条件,甚至连争议解决时股东责任认定的条款都模棱两可。最后愣是拖了18个月,经过执行异议之诉,才勉强追加成功,期间合资公司生产线差点停摆。

这就是中外合资企业争议的特殊痛点:中外法律差异大、责任主体复杂,合同里一个条款没写死,执行时就能让你跑断腿。比如外方股东常玩的空壳公司把戏——在境外注册一个皮包公司当合资主体,资产全在关联方,真到执行时,一句公司独立人格就能挡箭。而追加被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里本就是特殊程序,合同里没约定清楚,法院连受理都费劲。

更麻烦的是追索权行使中止。去年我跟进的一个生物医药项目,合资公司被供应商起诉,执行过程中外方突然抛出专利权属纠纷,说核心技术归属未定,要求中止追索权。结果这一中止,3个月过去了,供应商天天堵门,研发进度全乱。后来查合同才发现,关于中止追索权的情形举证责任期限限制压根没写——等于给了外方无限拖延的尚方宝剑。

二、合同审查拆弹术:追加被执行人,怎么把模糊地带变成清晰路径?

面对这些雷区,合同审查不能只当文字搬运工,得当风险拆弹专家。以我10年的经验,追加被执行人的条款,必须像写作战地图一样,把谁能在什么条件下追加、怎么追加、需要什么证据全标清楚。

1. 先给股东责任上锁:用刺破公司面纱条款堵住空壳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里,外方股东常以有限责任当挡箭牌。但《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的条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合同里必须加上股东责任穿透条款:若股东存在以下情形,应就合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2)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清晰区分;(3)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股东有义务配合提供财务凭证,否则推定财产混同。

去年我们园区一家智能制造企业,就因为这条条款救命。外方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设备,合资合同里明确写了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且需提供独立审计报告,后来执行时,中方直接拿着这份合同申请法院调取关联交易记录,顺利追加外方为被执行人,3个月就追回了大部分欠款。

2. 把追加程序写进合同:别等执行时摸着石头过河

很多企业犯的错,是以为法律有规定就行,结果合同里没约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程序,导致执行时法院让另案起诉,耗时耗力。正确的做法是在争议解决条款里单独列追加被执行人程序:若合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守约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股东对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不得因此中止对合资公司债务的执行。

这里有个细节:一定要约定不因此中止执行。去年有个项目,外方想用执行异议之诉拖延时间,我们合同里写了这条,法院直接驳回了其中请,先执行了合资公司的其他资产,硬是把损失压到了最低。

三、追索权中止:刹车片要装,但不能让刹车失灵

追索权行使中止就像汽车的刹车,该踩的时候得踩(比如等待另案结果),但不能让刹车失灵(无限期拖延)。合同审查的核心,就是给这个刹车装上限位器和压力传感器。

1. 中止情形清单化:别让模糊理由成为拖延借口

哪些情况下能中止?必须列白名单,不能用其他情形这种兜底条款。比如:追索权中止仅限于以下情形:(1)等待另一诉讼、仲裁结果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合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中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期满后若仍不具备恢复执行条件,需经守约方书面同意方可延长,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去年我们园区一家新材料企业,外方以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为由申请中止,但合同里写了中止需提供专利局受理通知书及初步审查意见,结果外方拿不出,法院直接驳回了申请。这就是清单化的力量——模糊空间越小,拖延的难度越大。

2. 举证责任倒置:别让谁主张谁举证变成谁主张谁躺平

实践中,很多中止申请是空口无凭,比如外方说有潜在债务,却拿不出证据。所以合同里要约定中止申请人举证责任:申请中止追索权的一方,应在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守约方及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止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另案受理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审计报告等。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中止申请不成立,法院应恢复执行。

这个条款是我们园区摸爬滚打总结出来的。2022年有个项目,外方说等待境外仲裁结果,却拒绝提供仲裁受理证明,我们直接依据合同条款申请恢复执行,避免了3个月的损失。

四、前瞻:从事后救火到事前防火,临港招商的风险防控升级

说实话,10年前在临港招商,我们更关注项目能不能落地、投资额够不够大,现在变了——企业能不能活下去,比能不能进来更重要。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跨境风险叠加,合同审查不能再是走过场,得变成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闸门。

未来,随着RCEP全面生效和临港跨境数据流动试点推进,中外合资争议会更复杂——比如数据资产归属、跨境执行协作、ESG责任分担,这些新问题都会在合同审查里冒出来。我们园区正在推动合同审查+争议预防的招商服务升级,联合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资企业风险数据库,把过往案例中的坑变成条款模板,让企业拎包入住时,自带安全铠甲。

浦东临港经济园区招商平台服务见解

在临港,我们懂中外合资企业的痛点,更懂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浦东临港经济园区招商平台(https://pudongqu.jingjiyuanqu.cn)整合了10年园区实战经验与专业法律资源,针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争议执行问题,提供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服务——从合同条款的魔鬼细节审查(如追加被执行人的刺破公司面纱条款、追索权中止的清单化条件),到争议解决路径的本地化设计(如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临港仲裁院调解),再到执行阶段的绿色通道对接(与法院联动快速处理追加申请)。我们不做甩手掌柜,而是当企业的风险合伙人,让每一份合资合同都经得起执行考验,让跨国合作在临港走得更稳、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