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张,在浦东临港搞企业招商快十年了。每天不是在陪企业看厂房,就是在跟老板喝咖啡谈政策,手机里存着八百个企业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不是临港新片区又添新动力,就是XX企业落地临港,助力产业升级。但说实话,最近两年,有个问题几乎成了灵魂拷问,每次企业注册前,总有人神秘兮兮地凑过来:张总,我们公司有个项目总监,之前是失信被执行人,这事儿在临港园区能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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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听到这个问题,我都得先深吸一口气——这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可牵扯着法律、政策、企业风险,甚至园区的管理逻辑。今天我就以一个老招商的身份,跟大家掏心窝子聊聊:失信被执行人当项目总监,到底合不合法?临港园区到底管不管?这中间的弯弯绕绕,我拿两个真实案例给你掰扯清楚。
法律红线:失信被执行人当项目总监,到底踩不踩坑?
先说结论:原则上,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公司的项目总监。这话不是我说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能有人会说:项目总监算什么高管?没那么严格吧?哎,这话可就错了,得从两个层面看法律。
第一个层面,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单说,就是那些有能力还钱却耍赖不还,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人。一旦成了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坐飞机、住星级酒店都受限,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确限制他们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个层面,项目总监算不算高级管理人员?很多人觉得总监就是个部门头头,跟高管不沾边。但《公司法》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关键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说白了,只要公司章程里写明项目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这个岗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运营有重要影响,那就算!
举个例子,某科技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里明确项目总监负责统筹项目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直接向总经理汇报,拥有项目预算审批权,这种情况下,项目总监妥妥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如果某个公司的项目总监只是个虚职,既不管人也不管钱,纯技术顾问,那可能就不算。但现实是,90%的企业让失信人当项目总监,都是冲着让他管事儿去的,怎么可能不让他参与管理?
所以法律红线很清楚:如果项目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该人员又是未履行完毕的失信被执行人,那企业注册时肯定过不了关。园区审核时会要求所有高管提供征信报告,一旦发现失信记录,直接驳回——这不是园区故意刁难,是法律要求,谁也不能破这个例。
不过这里有个例外情况: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从失信名单里移除了,那自然没问题。但关键是,你得有法院出具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证明,光说我还钱了可不行,得有官方文件。
临港实操:两个案例,让我看清合法与风险的距离
法律条文是死的,企业运营是活的。在临港招商这些年,我见过太多想钻空子的,也见过不少踩了坑才后悔的。今天就给大家讲两个印象最深的案例,看完你就明白,为什么失信人当项目总监这事儿,在临港园区行不通。
第一个案例:技术大牛的总监陷阱
去年,一家做新能源电池的企业来园区注册,老板姓李,是个海归博士,技术很牛,但管理经验差点劲儿。他想引进一个技术大牛当项目总监,这人姓王,之前是另一家电池公司的研发负责人,手里有好几项专利。李老板说:王工的技术能让我们公司少走三年弯路,必须请他来当项目总监!
我一看王工的简历,确实厉害,但一查征信,好家伙,是个失信被执行人!欠了银行300万没还,已经上了黑名单。李老板急了:张总,这事儿能不能通融一下?王工就是技术好,让他当个‘挂名总监’,不参与管理,只搞研发,行不行?
我当时就笑了:李总,‘挂名总监’这说法,法律上不认啊。公司章程里得写清楚项目总监的职责,如果他真不参与管理,那叫‘研发顾问’,不叫‘总监’。而且就算你写‘顾问’,园区还是会查他的征信——只要是企业核心成员,我们都得查,万一以后公司出问题,园区要担责的。
后来李老板跟我诉苦,说王工是因为之前公司经营不善才欠的钱,现在正在分期还款,已经还了100万,剩下的年底就能还清。他想让我先注册,后补征信证明。我直接拒绝了:李总,不是我不帮你,是法律程序卡在这儿。企业注册时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征信报告是必备材料,缺一不可。万一你先注册了,王工的债务没还清,被法院查封了公司账户,那损失谁来担?
最后李老板没办法,只能让王工当研发顾问,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等他还清债务、移出失信名单后,再改任项目总监。说实话,当时李老板有点不高兴,觉得我太较真,但后来他专门来找我道谢——他说,他后来查到,王工除了那300万银行贷款,还有几笔民间借贷没处理,万一让他当项目总监,公司可能会被牵连,到时候鸡飞蛋打。
第二个案例:老赖老板的自导自演
还有个更有意思的案例。前年,一家做智能制造的企业来注册,老板姓赵,看起来精明强干。提交材料时,我注意到项目总监是赵老板自己,但征信报告显示,他是个失信被执行人,欠了500万,已经失信三年了。
我当时就问赵老板:赵总,您自己就是失信被执行人,还当项目总监,这企业怎么运营啊?赵老板一脸理所当然:张总,你不懂。我是失信人,但我公司不是啊!我把债务转到公司名下,不就行了?
我当时就愣住了——这操作我头回见!赶紧查了相关法律,发现《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背书,也就是说,赵老板不能把自己的债务转到公司名下,否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以撤销。我跟赵老板说:赵总,这操作法律上不允许,而且园区有风险防控系统,会监控企业的资金往来,一旦发现异常,直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到时候别说享受政策,连贷款都难。
赵老板还不死心,说:那我让我老婆当项目总监,她不是失信人。我又查了他老婆的征信,发现她之前是另一家公司的法人,因为那家公司欠债,她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了。最后赵老板没办法,只能先把债务还了一部分,移出失信名单,才顺利注册。
说实话,这个案例让我后怕了好久——如果我当时没拦着,让赵老板这么干了,万一公司出了问题,园区不仅声誉受损,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作为招商人,风险防控这根弦,一刻也不能松。
招商人的纠结:既要放水养鱼,也要守好底线
可能有人会说:老张,你太死板了!临港新片区不是提倡‘包容审慎’吗?对创新企业是不是该灵活点?这话没错,临港确实鼓励创新,愿意给企业试错空间,但包容不等于纵容,审慎不等于放任。
在临港招商,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企业:技术很牛,团队很强,但核心成员有点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某个技术大牛,因为之前创业失败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但现在想东山再起。这时候,我们招商人就会纠结:是严格卡死,还是帮他们想办法?
我的原则是:法律底线不能碰,但可以帮企业绕路走。比如,如果某个关键人才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企业确实需要他,我们可以建议:1. 调整岗位,让他当技术顾问而不是项目总监,避免触及高管红线;2. 协助企业联系法院,了解债务履行进度,如果能在短期内还清,可以等移出失信名单后再注册;3. 如果债务确实暂时还不了,建议企业更换核心成员,先拿到政策支持,再慢慢解决人才问题。
记得有个做人工智能的企业,他们的算法专家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企业说换了他,公司就垮了。我当时跟企业老板说:我理解你的难处,但法律是底线,园区有园区的规矩。这样吧,我帮你联系法院,看看能不能跟债权人协商,先还一部分,剩下的分期付,尽快移出失信名单。后来在我的协调下,企业跟债权人达成了和解,专家也顺利移出了失信名单,公司按时注册,还拿到了临港的科创企业补贴。
这件事让我明白,招商不是招企业,而是招生态。我们既要吸引优质企业,也要维护园区的法治环境。如果为了完成指标放进来有风险的企业,短期可能数据好看了,但长期来看,万一企业出问题,园区声誉、产业链稳定都会受影响。放水养鱼没错,但水里不能有杂物。
结尾:临港的包容,到底该包容什么?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想告诉大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项目总监,在临港园区,合法合规是前提,风险防控是关键。法律红线不能碰,园区底线不能破,这不是不近人情,而是对企业、对园区、对整个产业链负责。
在临港这片创新热土上,我们总说包容审慎,但包容的边界在哪里?当企业的人才需求碰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到底该选择灵活变通还是坚守原则?这或许是每个临港招商人,甚至每个园区管理者,都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企业老板,遇到了一个技术顶尖但曾是失信人的核心人才,你会为了技术破例,还是为了合规放弃?欢迎在评论区跟我聊聊——毕竟,在临港,我们既要敢闯敢试,也要行稳致远。